案由 :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钮兴生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0)晋0781刑初161号
公诉机关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钮兴生,男,汉族,1969年3月10日出生,籍贯山西省介休市,住介休市,户籍登记地址为山西省介休市。因本案于2020年7月7日被介休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经介休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6日被介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经介休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被介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马辉龙,山西国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介休市人民检察院以介检刑二刑诉(2020)第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钮兴生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介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程晓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钮兴生及其辩护人马辉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介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事实。1、索取于某好处费23.5573万元。(1)2012年7月,钮兴生将某镇某村村委某小区七至十排的村民住宅楼工程以大包干的方式承包给河南人于某,同时向于某提出每平米收取100元的好处费。工程施工期间,于某多次向钮兴生催要工程款,钮兴生以村委没钱为由将某小区的7套楼房分次顶账给于某,后于某自己出售2套,剩余的5套由钮兴生以每套25.6万元价格出售。钮兴生将每套房子扣除3.6万元作为其帮于某顺利承揽工程和结算工程款的好处费,共计18万元,将剩余购房款支付给于某。(2)2012年12月,钮兴生要求于某给其位于某镇某村西的煤场修建七间平房,由于某提供红砖和劳务算作其帮于某顺利承揽工程和结算工程款的好处,经介休永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鉴定,该处房屋砖墙砌体价值5.5573万元。2、索取冯某好处费7.9596万元。(1)2012年9月,钮兴生将某镇某村村委某小区附属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给河南人冯某,工程施工期间冯某多次向钮兴生催要工程款,钮兴生以村委没钱为由,称可以向其提供借款周转。截止2014年9月,冯某共欠钮兴生借款本息合计71.33万元。2017年7月,钮兴生为了要回该款以及其向冯某供应的29.77万元工程材料款,让冯某分别给与其之前发生过借贷关系的谢某、张某、张某2出具了28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借条,给其父钮某出具了29.77万元的工程材料款欠条,共计107.77万元。其中钮兴生以给冯某顺利承揽工程和帮助冯某结算工程款为由,让冯某多加6.67万元写进借条,作为冯某对其感谢的好处费,该款折抵冯某工程款。后钮兴生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让冯某将其享有某村村委107.77万元的工程款债权分别转让给谢某等四人,并向介休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2019年8月,介休市人民法院执行给谢某等四人每人9.55万元,后该案执行和解。(2)2012年冬,钮兴生要求冯某给其为其位于某镇某村村西的煤场7间平房免费做墙体抹灰,由冯某提供材料及劳务,算作其帮冯某顺利承揽工程和结算工程款的好处。经介休永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鉴定,该墙面抹灰工程价值1.2896万元。二、职务侵占6.6万元的事实。2016年11月,介休市某镇某村委与介休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达成协定,因通往介休市某处26道站台发运精煤的车辆途经某村,对村委机耕道路造成一定损害,村委向某公司收取每列车皮1500元的道路补偿款。2016年11月至2017年12月,某公司公司运输部部长续某以现金方式向钮兴生缴纳6.45万元道路补偿款,安排公司统计员温某以银行转账方式向钮兴生转账0.3万道路补偿款,钮兴生只向村委缴纳0.9万元道路补偿款,将其中的5.85万元侵吞。2017年初,山西某公司借用某公司租赁的26道站台对外发运精煤,该公司员工徐某、刘某以现金方式向钮兴生缴纳0.75万元的道路补偿款,钮兴生未向村委缴纳该款,将该款全部侵吞。综上,钮兴生利用其收取村委道路补偿款的职务便利,以截留的方式侵吞村委道路补偿款共计6.6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钮兴生身为某镇某村村委主任,在村委新建村民住宅楼工程机附属工程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向工程承包商于某、冯某索要好处费共计31.5169万元,为工程承包商在工程承揽、工程款结算等方面谋取利益。在收取某公司等向村委缴纳的道路补偿款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以截留方式侵吞村委道路维护补偿款6.6万元,其行为触犯了《2022世界杯竞猜官网》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钮兴生认罪认罚,依据《2022世界杯竞猜官网》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钮兴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交代未被监察机关掌握的索要冯某贿赂7.9596万元和侵占村委道路维护补偿款6.6万元的犯罪事实,系自首,积极退赃,主动退缴全部赃款。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被告人钮兴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非国家工作人受贿罪、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钮兴生的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钮兴生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罪名没有异议。在案件情节方面提出如下意见:
1、经钮兴生之手出售给李某的房屋,钮兴生代表某村委与李某商定的房屋销售价格为24万元人民币、李某也是按照24万元的价格支付了价款而非25.6万元,其中的差价1.6万元钮兴生并未取得,买房人李某也确实少支付了1.6万元,故该1.6万元不应认定为钮兴生的受贿款。应该将这1.6万元从钮兴生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总金额中予以核减。2、关于于某为钮兴生的煤场修建7间平房(砌墙的红砖及人工费)的价值,评估意见不客观,应当按照32500元认定涉案七间房屋的墙体价值。3、关于公诉机关指控钮兴生向冯某索取好处费6.67万元的犯罪事实。本案中,被告人钮兴生未实际取得全部的执行款107.77万元,因此也就无法排除钮兴生未取得6.67万元的可能,从有利于被告人、疑罪从无的刑事政策出发,该6.67万元应按照犯罪未遂处理,请法庭在量刑时考虑这一情节。(二)、关于职务侵占罪的辩护意见,现有证据仅能证实介休市某有限公司及该公司销售部统计人员温某、某公司代表左某、赵某向续某支付道路维护款的事实。2016年到2017年间,经续某之手向钮兴生以现金方式支付道路补偿款的情节,除了续某、钮兴生二人的称述,再无其他证据能够证实现金的具体交付情况。具体金额是否做进一步确认。为谨慎处理本案应对上述道路维护款现金交付的相关情节进行调查核实。(三)、量刑情节方面,请法庭考虑以下几点:1、被告人钮兴生系自动投案,积极主动的交代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2、被告人家属已经代被告人钮兴生退缴全部涉案款项。3、被告人钮兴生系初犯。4、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有较好的认罪和悔罪态度。被告人是村委主任,后来是支部委员,已经被开除党籍。被告人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这个现在无法证实是否对村委造成重大损失,请求量刑时考虑。
经审理查明:
一、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事实。
(一)、索取于某好处费23.5573万元。
①被告人钮兴生2011年12月至2017年11月担任介休市某镇某村民委员会主任。2012年7月,钮兴生将某镇某村村委某小区七至十排的村民住宅楼工程以大包干的方式承包给河南人于某,同时向于某提出每平米收取100元的好处费。工程施工期间,于某多次向钮兴生催要工程款,钮兴生以村委没钱为由将某小区的7套楼房分次顶账给于某,后于某自己出售2套,剩余的5套由钮兴生以每套25.6万元价格出售。钮兴生将每套房子扣除3.6万元作为其帮于某顺利承揽工程和结算工程款的好处费,共计18万元,将剩余购房款支付给于某。
②2012年12月,钮兴生要求于某给其位于某镇某村西的煤场修建七间平房,由于某提供红砖和劳务算作其帮于某顺利承揽工程和结算工程款的好处。经介休永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鉴定,该处房屋砖墙砌体价值5.5573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1)书证。
1、被告人的户籍证明。
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2、介休市某镇纪委出具的被告人基本情况、某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结果报告单(第九届、第十届)、中共某镇委员会关于各村支委任职的通知、中国某镇委员会情况说明、第四届某镇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正式代表名单。
证实:被告人2011年12月至2017年11月担任介休市某镇某村民委员会主任。
3、王某与某村委签订的购房合同、某村委出具的收款收据。
证实:王某购买某村小二楼房屋一套,支付房款25.6万元。
4、郭某与某村委签订的购房合同、收款收据。
证实:郭某购买某村小二层一套,支付房款25.6万元。
5、王某购买房屋的收款收据。
证实:王某购买某村小二层一套,支付房款25.6万元。
6、李某购买房屋的收款收据。
证实:某村委向李某出具购房款收据,显示购房款金额为25.6万元。
7、郭某2购买房屋的收款收据。
证实:郭某2购买某村小二层一套,支付房款25.6万元。
8、介休市某镇某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
证实:某村某小区小二楼七至十排工程承包给某公司于某以及某小区附属工程承包给某公司冯某,所有工程款拨付也均由钮兴生牵头负责及审批决定。
9、某村楼房购置明细表。
证实:王某、王某、李某、郭某2、郭某购买了某村小二层楼房。
10、某村的会议记录。
证实:某村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讨论盖楼的会议情况。
11、某公司工程审核报告,钮兴生签字的说明,某公司开具的发票、工程款收据。
证实:某村村民住宅楼等工程结算审核情况、结算工程款的情况。
12、介休市人民法院(2014)介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书、于某的基本情况说明,归案情况说明,建筑业统一发票。
证实:2014年9月于某犯非法制造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13、于某出具的证明。
证实:钮兴生怕收好处费的事情暴露,让于某证明每平米1100元的合同作废。
14、于某提供的煤场办公室平面图,工程量清单。
证实:钮兴生位于某镇某村西的煤场修建七间平房的情况。
15、钮兴生位于某村西煤场七间平房照片,某镇某第三产业占地承包土地合同、某村委会议记录复印件。
证实:钮兴生位于某镇某村西的煤场修建七间平房的情况。
16、于某以某公司名义和某村委会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
证实:于某与某村村委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情况。
(2)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的证言。
该述称:2012年的时候我丈夫温某2经张某介绍说某村出售小二楼房,我丈夫便带着我在某村看了户型,我们决定购买一套。当时张某告诉我们说小二楼统一售价为25.6万元,我就回去准备房款。2012年12月30日左右,我们拿着25.6万元现金,张某带着我们夫妻两来到当时某村村长钮兴生的家里,我们把25.6万元房款交给钮兴生后,钮兴生个人给我打了张收房款的便条。几天后钮兴生给我们开具了房款收据和房子钥匙,但没有购房合同。2017年11月的时候,村里安装天然气时需要提供购房合同,村委就和我们补签了一份购房合同。
2、证人郭某的证言。
该述称:2012年我听说过某村出售小二楼,便找到某村村委主任钮兴生向他购买他们村修的小二楼,钮兴生当时告诉我要25.6万元的现金。我和妻子看了户型后决定购买一套。大约12月30日左右,我和我妻子拿着25.6万元现金,在钮兴生家里把房款一次性交给了他。三天后钮兴生给了我村委开具的房款收据和房子钥匙,但没有购房合同。2017年11月的时候,村里安装天然气时需要提供购房合同,村委就和我们补签了购房合同。
3、证人王某的证言。
该述称:2013年,我在我连襟赵某2经营的汽修厂和别人闲聊时,说起某村有小二楼出售,当时我准备购买一套房子,便来到某新建的小二楼看房。我看了看户型挺合适,我问钮兴生多少钱,钮兴生说25.6万元。我第二天拿上现金20万元在赵某2的汽车厂给了钮兴生房款,一两个月后我凑好剩下的5.6万元送到钮兴生家里给了他,付清房款后钮兴生给了我房子钥匙。后来钮兴生给我送来了某村委开具的房款收据。2017年11月的时候,村里安装天然气时需要提供《2022世界杯竞猜官网》,村委就和我补签了一份购房合同。
4、证人李某的证言。
该述称:2012年底的时候,我听说某村出售二层楼房,某村时任村长钮兴生是我妹夫。我就联系钮兴生,提出我也想购买一套二层楼房。钮兴生就和我商定以24万元的价格卖给我一套西边的二层楼房,面积大概是160平米。过了三两天,我和钮兴生到了某信用社,我从我名下的账户办理了24万元的取款业务后,钮兴生直接将该24万元存到了他准备好的银行卡里。付款后第二天,钮兴生将开具好的购房款收据给了我。
5、证人郭某2的证言。
该述称:2012年12月的时候,我听说某村村委出售新建的二层楼房,当时我找到某村时任村长的钮兴生,提出想购买一套二层楼房居住。钮兴生当时告我10排东2号二层楼房没有售出去,面积是160平米,单价为1600元,总价为256000元。当年12月中旬的一天,我去某村委会找到钮兴生,将购房款256000元现金交给了钮兴生。收到房款后钮兴生让我在村委会等了一会,随后钮兴生给我拿来了开具好的收款收据。
6、证人于某的证言。
该述称:2012年3月份左右,我通过孟某介绍认识了当时某村村委主任钮兴生,并向钮兴生先后承揽了某村的小二楼工程、锅炉房、活动中心等工程。当时钮兴生和我约定小二楼工程每平米按1100元结算,锅炉房和活动中心约定每平米按1000元结算,钮兴生提出每平米100元作为答谢他的好处费,我答应后2012年与钮兴生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过程中,我向钮兴生要工程款,钮兴生一直说村委没有钱,说是把建设完的小二楼顶账给我。我同意后,钮兴生让我出具了工程款收据,我给他送家里,他拿上工程款收据后没给过我小二楼房的购房手续,我陆续一共给钮兴生出具了7套房子的工程款收据,每套房子以25.6元顶了我的工程款,其中我自己卖了2套房子,剩余的5套房子都是钮兴生给卖的。钮兴生告我说他以25.6万元把房子卖了,但每套房子答应给我22万元钱,剩余的3.6万元他拿走算之前答应的好处费,总共钮兴生拿走我18万元的好处费。这7套小二楼,其中2套我分别卖给了某镇某村民苏某和王某3,出售房屋的具体时间以某村委出具的收款收据为准,其余的5套是钮兴生卖的。2015年5月份,钮兴生怕收好处费的事情暴露,钮兴生在城里找到我,在一个路边停车后、钮兴生把我叫到他车里,告诉我想要剩余的工程款就得在新合同上签字,钮兴生让我重新签了字,但合同日期按2012年7月份签订的,并让我出具了一个证明,内容是每平米1100元的合同作废。
2012年冬天的时候,钮兴生让我给他位于某村委西挨着某处的煤场修建办公室,我碍于他是村委主任,怕在某工程上为难我,便答应给他修建。钮兴生说让我提供红砖和人工,他提供其他工程材料,然后我安排我的工人去他煤场施工,总共给他砌了7间办公房的砖墙。工程量有房屋基础,37公分的外墙和24公分的内墙,总共用了我大概5万多块红砖,大概用了一个多月的时间修建完这7间办公房。我们没有约定过施工合同,是钮兴生安排我修建的,我也没向他要钱,就当是给了他好处费,给他好处费是因为钮兴生让我承包了某的小二楼工程,工程又在施工中,想让他给我快点结账,各方面能照顾我。钮兴生照顾我承揽了某小二楼的工程,还帮我协调了村里用水、用电、村民关系、道路通车、工程款支付等等。
7、证人王某4的证言。
该述称:2012年12月11日钮兴生拿着于某工程款收据,金额为25.6万元,过来要求我给郭某2开具购楼收据,此款与于某的工程款相抵。2012年12月30日钮兴生拿着于某的工程款收据三支款额76.8万元,要求我给购小二楼的温某225.6万元、李某25.6万元,郭某25.6万元三户出具购楼房收据,此购房款与于某工程款相抵。2013年7月14日由钮兴生经手将购楼户王某的购楼款25.6万元与余某工程款25.6万元相抵,并要求我给王某出具购楼收据。
8、证人张某的证言。
该述称:2012年12月我介绍温某2、王某夫妇在某村购买了一套小二楼,带着温某2夫妇在被告人家中交了25.6万元购房款。
(3)被告人钮兴生的供述与辩解。
该供述称:在我担任某村主任期间,某村建设了第7至第10排小二楼及地面硬化等附属工程,还有戏台、锅炉房等工程。这个工程是于某承建的,借用的某公司的资质。该工程于2012年7月份签订合同后开始施工,2014年竣工。工程造价包工包料每平米1100元,工程总造价在200多万。2012年初,当时我任某村村委主任,村里准备建设第七至十排小二楼,我村孟某知道后好几次带着于某找我要承揽这项工程,孟某和于某叫的我在饭店吃饭,吃饭中间我们说起承揽该工程的事情,我想得到点好处,便提出让于某按每平米100元好处给我。于某答应后,我才答应将该项工程承包给于某。过了些日子,我代表某村委和于某借来的某公司签订了小二楼第七至十排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造价每平米1100元包工包料,双方签字并盖了印章。在施工过程中,于某向我要工程款,我告诉他村委没钱,但是村里以前盖得小二层还有没卖出去的,可以把小二楼以每套25.6万元的价格顶账给他,于某表示同意,先后顶账给他7套。后来有人找我购买小二层的时候,我就先收了购房款并以我个人名义给购房人出具房款便条,然后让于某出具工程款收据,我把工程款收据给了村里会计王某4,让王某4换成买房人的交款收据,之后再将正规的交款收据给购房人并撕了我以个人名义出具的房款便条。之后我再告诉于某25.6万元卖了房子,其中3.6万元是我应得的,他同意后我就把剩余的22万元给了于某,以这种方式我共为于某卖了5套顶账房,拿了他18万元,其余2套于某自己卖的。我妻哥李某买的这套,我个人决定给便宜了1.6万,按24万元卖的,剩余的4套房子都是按原价25.6万元卖掉的,这些买房的人都是以现金的方式交易的。实际我以买房的形式少给了于某18万元当做我的好处费。我拿走这笔钱于某知道且同意,我拿钱是因为于某是在我的帮助下承揽的这个工程,没有我,他承揽不下,而且他在后续的工程款结算中也需要我签字审核提供帮助才能拿到钱。实际就是我以卖房的形式少给于某18万元。
2013年左右于某承揽的工程正在施工,我在某村挨着某处的煤场也准备修建办公房,当时我想到于某答应给我好处费也没给够,就让于某提供砖和人工,其他工程材料由我供应。于某答应后,于某安排给我砌了7间办公房的砖墙,大概修建了有一个多月的时间。后来我没给他钱,因为工程完工后的工程款拨付需要我签字审核给予他帮助,他不敢和我要钱,我也就没打算给。我收了于某的好处后,我给于某提供帮助了,于某承揽下这个工程就是我帮助的,没我就揽不下,而且在我帮助下他顺利拿到了大部分工程款,他的工程款拨付都是经我签字审核同意的,没我他无法顺利拿到钱。
(4)评估报告。
1、介休市永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晋永信评报字(2020)第084号关于钮兴生煤场七间平房的砌体、地面及抹灰价值的评估报告。
证实:位于某镇某村西的煤场的七间平房的砖墙砌体价值5.5573万元。
(二)、索取冯某好处费7.9596万元。
①2012年9月,钮兴生将某镇某村村委某小区附属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给冯某。工程施工期间,冯某多次向钮兴生催要工程款,钮兴生以村委没钱为由,称可以向其提供借款周转,截止2014年9月冯某共欠钮兴生借款本息合计71.33万元。2017年7月,钮兴生为了要回该款,以及其向冯某供应的29.77万元工程材料款,让冯某分别给与其之前发生过借贷关系的谢某、张某、张某2出具了28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借条,给其父钮某出具了29.77万元的工程材料款欠条,共计107.77万元。该金额比冯某实际欠钮兴生的101.1万元多了6.67万元,该6.67万元系钮兴生以给冯某顺利承揽工程和帮助冯某结算工程款为由,让冯某在借条的金额中多写的,作为冯某对其感谢的好处费,该款也折抵了某村委会欠冯某的工程款。后钮兴生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让冯某将其享有某村村委107.77万元的工程款债权分别转让给谢某等四人,并向介休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2019年8月,介休市人民法院向谢某等四人发放执行款每人9.55万元,该执行款均由被告人处置。后该案执行和解。
②2012年冬,钮兴生要求冯某给其为其位于某镇某村村西的煤场7间平房免费做墙体抹灰,由冯某提供材料及劳务,算作其帮冯某顺利承揽工程和结算工程款的好处。经介休永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鉴定,该墙面抹灰工程价值1.2896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1)书证。
1、张某向被告人出具的71.33万元的欠条1张,办理债权转让时钮兴生让冯某向张某、谢某、张某2、钮某出具的欠条4张。
证实:张某欠钮兴生71.33万元,后钮兴生让张某向张某、谢某、张某2、钮某出具欠条,金额共计为107.77万元。
2、介休市人民法院(2017)晋0781民督促16号、17号、18号、19号民事审判卷宗复印件(包括支付令申请书、授权委托书、债权转让协议、欠条、支付令等)。
证实:张某、谢某、张某2、钮某以张某向四人出具的欠条向介休市人民法院提起督促程序,并取得了支付令四份。
3、介休市人民法院(2018)晋0781执110-113号执行裁定书、张某、谢某、张某2、钮某出具的收条、结算票据、张某、谢某、张某2、钮某与介休市某镇某村民委员会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
证实:介休市人民法院向张某、谢某、张某2、钮某每人发放执行款95500元。
4、某村会议记录复印件,某公司出具的介休市某某小区附属工程机旧村零星改造工程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冯某出具的收款收条。
证实:冯某以某公司的名义承揽了介休市某某小区附属工程机旧村零星改造工程,并由某公司进行了结算审核。
5、冯某、张某、谢某、张某2、钮某的身份证复印件。
证实:冯某、张某、谢某、张某2、钮某的身份情况。
6、钮兴生给谢某出具的欠条。
证实:被告人钮兴生曾欠谢某4万元。
(2)证人证言。
1、证人冯某的证言。
该述称:2012年夏季的时候,于某借用河南某公司资质承揽了某村委某小区小二楼工程,我在这个工程工地上负责日常管理,期间我认识了某镇某村的村长钮兴生。大概10月份的时候,我和钮兴生在小二楼工地闲聊中,提出想承包小二楼的附属工程。钮兴生答应后,我借用了某公司的资质和某村委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2012年11月左右,我组织工人开始施工,我具体做了某某小区二楼范围内的地面硬化、雨污水管沟、化粪池等35项工程,直到2014年9月左右完工。某村委委托某公司对我做的上述35项工程进行了结算审核,经审核的工程总造价为218万多元。在2013年6月至2014年6月期间,某村委陆续支付了我共计87万多元的工程款,另外还有107万多元是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抵扣了工程款,剩余的22万多元至今没支付。2017年,钮兴生让我办理107万多元的债权转让手续时,我和钮兴生的实际债务只有101万余元,钮兴生让我多出具了6万多元的借款手续,这6万多元抵扣了我的工程款,实际就是钮兴生向我要的好处费。
2012年10月我承揽的工程开工后,由于资金紧张,我多次向钮兴生要工程款,但他说村委没钱,但是可以帮助我贷点钱周转,我同意后,钮兴生先后贷给我几笔钱用于周转,截止2014年9月,我欠他贷款本息共71万多元。2017年7月的一天,钮兴生把我叫到介休市某地的一家律师事务所里,钮兴生让我分别给张某出具了20万元,谢某出具了28万元,张某2出具了30万元借条,共计78万元的借款手续。这次出具的借款手续比2015年6月我和钮兴生结账的连本带息71万多元多出了6万多元,这6万多元是钮兴生让我打的,他告我这是他给我揽工程、结算工程款跑前跑后的好处费,我当时也没敢多说什么就同意了。另外,工程施工期间,钮兴生一直给我供应沙子、石子等建筑材料,截止工程结束我共欠钮兴生29万元多元工程材料款。
这29万元钮兴生让我给他父亲钮某出具了材料款欠条。钮兴生安排我将我享有的某村委欠我附属工程款的债权通过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转让给张某20万元,谢某28万元,张某230万元,钮某29万多元,然后钮兴生拿着这些资料委托律师起诉了某村委。通过债权转让的形式抵扣我工程款合计107.77万元。钮兴生让我多加6.67万元实际就是向我要的好处费,我承揽某小二楼附属工程主要是就是钮兴生从中帮忙,没有钮兴生我揽不下这个工程,而且工程款结算都是通过钮兴生,最后工程尾款结算也得通过钮兴生,所以钮兴生问我多要这6.67万元我没敢多说。
2012年冬季的时候,于某安排我给钮兴生位于某村西的煤场修建了办公房主体,我当时是于某小二楼工程商的管理人员。七间办公房的主体完工后,由于我当时承揽了某村某小区的附属工程,钮兴生就安排我把这7间办公房的墙面抹灰给做了,我碍于他当时是村长,怕在附属工程上为难我,我便答应了他。之后我又用了4到5天的时间,给钮兴生的7间办公室连工带料做了墙面抹灰,钮兴生没有给过钱,我也没有向钮兴生要过。
2、证人张某的证言。
该述称:2012年8月左右,某镇某村村长钮兴生和冯某一起到了我家,钮兴生想找我贷10万元用于周转。之后钮英生办理了贷款手续,并出了10万元的借款手续。2013年6月左右,钮兴生和冯某又来了我家,钮兴生提出还得找我贷款10万元,仍然是钮兴生办理了贷款手续,出具了10万元的借款手续。这20万元贷款利息都是钮兴生支付的,2014年7月左右,钮兴生叫我到某村口钮兴生的门面上,给我结清了20万元贷款的本金,以及20万元的所有利息。上述20万元贷款,我就贷给钮兴生的,与冯某没有关系。2017年7月,钮兴生找到我说是2012年8月和2013年6月找我贷的20万元,这20万元他给了冯某,让冯某给我出具了一个20万元的借款手续,我就答应了,后来我在律师事务所见到冯某给我出具的20万元借条。我和冯某不存在借贷关系,这就是钮兴生为了起诉某村委,要回他在工程上垫付的钱,让冯某给我打了一个假的借条,主要就是为了办理债权转让,帮钮兴生申请法院要回这20万元。钮兴生起诉某村委以后,2019年年底某村委支付了我9万多元,我收到这笔钱后,我和钮兴生一起去了某信用社,其中1万元用于支付给我给钮兴生种蘑菇的工资,剩余的8万元全部给钮兴生还了某信用社的贷款。
3、证人谢某的证言。
该述称:2013年12月的一天,钮兴生给我打电话说要贷30万元,我因为手头没有这么多钱,凑了20万元贷给了钮兴生,约定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钮兴生给我出具了借条。直到2015年7月,钮兴生还了我20万元现金的本钱。同时我撕毁了出具的借条,期间钮兴生陆陆续续付了我部分利息,但欠的利息也不少。2015年8月3日我和钮兴生在他家结算了所欠的利息总计4万元,当时钮兴生让他老婆给我打了4万元欠条,2015年以后钮兴生通过抵账已陆续还清4万元利息。我和冯某没有任何经济往来。2017年秋天的一天,钮兴生打电话跟我说,我两之前发生过借贷关系,这几年他垫付村里的工程款要不回来,想以我的名义起诉一下村委,我便答应了。他让我去某小区门面上的一个律师事务所签字,具体内容我也没有看,光是知道以我的名义起诉某村委,我还提供了我的身份证复印件,其他的我什么也不清楚。实际我和冯某没有发生过借贷关系,起诉某村委是钮兴生一手安排的,我只是在律师授权委托书上和债务转让协议书上签过字,其余的我没参与,也不知道有哪些材料,也没在法院出过庭。2019年夏天我收到过法院的执行款,钮兴生问我要过我的身份证和某信用社的银行卡,具体法院打给我多少钱,钮兴生取了多少钱我不清楚,过了几天他就将我的身份证和银行卡还给了我。
4、证人张某2的证言。
该述称:2013年9月左右,钮兴生找我说想贷点钱周转一下,由于我和钮兴生平常处的关系不错,就答应给他周转一下,当时我给钮兴生凑了10万元现金,后来第二次我又贷给他9万元,第三次贷给他6万元,后来钮兴生陆续贷了5万元,以上贷款总计30万元,钮兴生说按月息2分钱支付利息。期间他以现金的方式给了我三次利息,大概有5000元左右,2016年我多次找钮兴生要钱,之后他陆续还了我14万元,中煤顶账6万余元,合计20万元余元,剩余9万余元未还。2017年7月左右,钮兴生给我打电话说,让冯某给我出具一个30万元借条,用于办理债权转让,之后就可以起诉某村委。申请支付令的时候,钮兴生让冯某给我出具了30万元借据,之后又让我去郭某3的律师事务所签字,具体内容我没看,光知道起诉某村委,我还提供了我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信用社卡号,其他的我什么也不清楚。2019年9月左右,介休法院执行了某村委9万余元,打到了我的信用社卡上,当时我将这笔钱通过手机银行转到我妻子宋某的微信上。
5、证人郭某3的证言。
该述称:2017年7月,钮兴生来到我位于介休某地的义棠镇法律服务所找我办理一起案件。钮兴生告我说他们某村委的一个工程项目的施工方冯某在施工期间资金周转困难,钮兴生帮忙向张某借给冯某20万,向张某2借款给冯某30万,向谢某借款给冯某28万,还有钮某供应的297700元工程材料给冯某使用。冯某一直给不了钱,村委还欠着冯某130万左右的工程款,让我通过法律途径把这借款要回来。大概一星期后,钮兴生把村委的会议记录提供给我,我当面向张某、张某2、谢某和钮某确认了借款的事情,然后告诉钮兴生这起案件可以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要回借款,让施工方冯某把村委欠着的工程款转让给张某等四人,再由张某等四人向法院申请支付令。隔了十来天,钮兴生把张某、张某2、谢某、钮某叫到我办公室,还把冯某叫了过去,我和冯某核实了工程款的情况,然后他们互相同意债权转让,便让他们在我起草的债权转让协议上签字确认了,他们就离开了。因村委会未按约定的时间支付上述债权转让的款项,我便向法院申请了支付令。支付令生效后,2019年冬天法院把村委账户的钱分别给张某、张某2、谢某、钮某账户划扣了30多万元钱,后来钮兴生支付了我费用。
6、证人于某的证言。
证实:2012年8月我承揽某村某小区小二楼工程,冯某在我工地上负责工地管理。
7、证人王某4的证言。
证实:冯某从2013年开始作做工程,主要负责小二层楼房的外围工程及附属工程承建,从2013年到2017年12月30日支付冯某工程款计87.6万元。
8、证人钮某的证言。
证实:2017年我起诉某村委工程款29.77万这件事,我不清楚,都是我儿子钮兴生操办,里边的情况我不知情。
(3)被告人钮兴生的供述与辩解。
该供述称:2012年冯某和我签订了附属工程的合同后,在冯某施工期间,我给冯某供应了共计29万多的工程材料。后冯某因为工程缺周转资金,他让我给他借钱,前后我分别向张某、张某2、谢某给冯某借了共71万多(连本带利)。直到工程竣工冯某也没还过借款和材料款。2017年下半年,我咨询义棠法律服务中心的郭某3后,知道通过申请支付令能要回我的钱来。我就让冯某把欠我的100余万元钱分别以借张某、张某2、谢某和钮某的名义出具了借条,还签署了四份债权转让书。这些借款中,我让冯某给谢某打了28万元,给张某打了20万元、给张某2打了30万元。其中在这借款中我让冯某多打了6万多,当时冯某也没敢多说。冯某还给我父亲钮某打了29万多的工程材料款欠款,但是实际是我供应的工程材料,我怕以我名义起诉村委影响不好,就让以我父亲钮某的名义让冯某出具了材料款的欠条。事后我安排起诉某村委申请了支付令,后来陆续从法院执行回37万元左右。欠张某、张某2、谢某欠款本息总和是71.33万,申请支付令时我让以这三个人名义多申请了6.67万共计78万。我向冯某要6.67万元好处费是因为冯某能够拿到某村小二楼附属工程就是因为我的帮助,多打出的这部分钱就是我承包给冯某上述工程向冯某要的好处,冯某还有一部分工程尾款没付清,我当时仍是某村村委主任,冯某要拿到工程尾款还需要我审批支付,所以冯某不敢多说。
2013年上半年的时候,我位于某村某处附近的煤场的7间办公房建好,但墙还是毛坯的,我就让冯某给我把这7间办公房外墙抹了白灰,抹完白灰我也没给他钱。不给他钱是因为我当时作为村主任,一方面给冯某承揽了我村的工程,另一方面冯某的工程款需要我帮忙支付,也相当于支付我的好处了。
(4)鉴定意见。
1、介休市永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晋永信评报字(2020)第084号关于钮兴生煤场七间平房的砌体、地面及抹灰价值的评估报告。
证实:位于某镇某村西的煤场的七间平房的墙面抹灰工程价值1.2896万元。
二、职务侵占6.6万元的事实。
2016年11月,介休市某镇某村委与介休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达成协定,因通往介休市某处26道站台发运精煤的车辆途经某村,对村委机耕造成一定损害,村委向某公司收取每列车皮1500元的道路补偿款。2016年11月至2017年12月,某公司公司运输部部长续某以现金方式向钮兴生缴纳6.45万元道路补偿款,安排公司统计员温某以银行转账方式向钮兴生转账0.3万道路补偿款,钮兴生只向村委缴纳0.9万元道路补偿款,将其中的5.85万元侵吞。2017年初,山西某公司借用某公司租赁的26道站台对外发运精煤,该公司员工徐某、刘某以现金方式向钮兴生缴纳0.75万元的道路补偿款,钮兴生未向村委缴纳该款,将该款全部侵吞。综上,钮兴生利用其收取村委道路补偿款的职务便利,以截留的方式侵吞村委道路补偿款共计6.6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1)书证。
1、介休某有限公司的证明。
证实:续某、温某、赵某系介休某有限公司的职工。
2、续某、温某、赵某身份证复印件。
证实:续某、温某、赵某的身份情况。
3、山西某公司煤销分公司出具的证明。
证实:徐某、刘某2017年负责某公司发运业务。
4、徐某、刘某的身份证复印件。
证实:徐某、刘某的身份情况。
5、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
证实:左某全面负责公司与某公司的外采运输等业务工作。
6、左某的身份证复印件。
证实:左某的身份情况。
7、介休市某公司情况说明。
证实:2016年11月,介休市某公司租赁介休市某处26道站台用于精煤发运业务。因运煤车辆对某村机耕路造成一定损毁和污染,经口头协商,我公司每发运一列煤补偿某村委1500元道路维护费。由续某具体对接负责,由社会运输队统一收取,缴纳给某村委。
8、程某的身份证复印件。
证实:程某的身份情况。
9、介休市某公司2016年、2017年发运情况表,2017年代发情况表。
证实:介休市某公司发运情况。
10、某公司情况说明,2012年-2019年26道专用线发运数量表。
证实:我公司将26道站台出租给某公司使用并管理至今。
11、某村委的记账凭证;
证实:某村委收取道路维护费的情况。
12、续某接受赵某微信转账明细,
证实:赵某以微信的方式转账给续某13列道路维护款,每列1500元。
13、赵某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左某微信支付交易明细,
证实:赵某通过微信收了左某18笔共计20列的道路维护款的情况。
14、某村委收温某转账明细,
证实:续某安排温某通过银行转账往某村委转的道路维护款的情况。
15、被告人在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内环分社的银行卡交易明细。
证实:2017年8月温某向被告人账户转账3000元
(2)证人证言。
1、证人续某的证言。
该述称:2016年年底,我们某公司为了方便向外地发运煤,租赁了介休市某处26道站台,拉煤车在经过某村往26道站台上站时,压坏了某村里的机耕路。我和钮兴生商量后,我公司自愿按每走一列车皮煤补偿给某村1500元道路维护款。2016年我交给钮兴生10列的道路维护款共计1.5万,2017年的我交了33列的道路维护款共计4.95万,2017年某公司以我公司名义代发的我代缴了25列的道路维护款共计3.75万。我一共交了道路维护款共计10.2万。2016年我公司应交某村委19列的道路维护款,刚上站我公司与某村的人统计列数不准确,少交了9列,实际缴了10列,这10列的道路维护款都是我以现金方式给的钮兴生。2017年我公司应交某村委38列道路维护款,因为我和钮兴生由口头协议,满十列免一列,少交了五列,实际缴了33列的道路维护款,这33列道路维护款部分我以现金的方式给了钮兴生了,剩余的都让温某以银行转账的方式交到某村委账户上,其中有一次我安排温某给钮兴生个人账户转过3000元的。2017年某公司以我公司名义在26道站台走车皮,也想给某村委缴道路维护款,我公司的赵某让我帮忙给某公司代缴的这笔款,我记得代缴了25列道路维护款。赵某是以现金和微信转账的方式转交给我的钱,我再以现金和安排温某交的道路维护款。
2、证人温某的证言。
该述称:2017年我公司租赁26道站台发运精煤,车辆运煤上站需经过某村,压毁了他们村的机耕路,我们公司和某村商定拉煤车经过他们村往26道上站发运一车皮煤补偿村委1500元,与某村委对接的具体事宜是续某负责的。2017年的一天我在公司上班的时候,续某给了我一个账号,告我这是某村委的账户,我们公司运煤应该缴道路维护款。根据续某的安排,我陆续往某村委转道路维护款,每笔1500元,共23笔,我通过银行转账往某村委转的道路维护款。续某安排我转款后就完事了,也没让我向村委要过手续,村委也没给过我手续。2017年的时候续某曾安排我给钮兴生的个人账户转过3000元钱,应该也是道路维护款。我个人和某村委之间没有任何经济往来。
3、证人赵某的证言。
该述称:我和左某在协商某公司借用我公司租赁的26道站台发运的站台费、装卸费时,我告诉左某我们公司的拉煤车往26道站台上站要走某村,压毁了村里的机耕路,需要向某村交一列车皮1500元的道路维护款。左某说他不认识某村的人,他把道路维护款交给我,让我代办往某村委交这部分钱。我答应后,左某就开始按每走一列车皮给我1500元道路维护款。由于我也不认识某村的人,而我公司交某村委的道路维护款都是由续某具体办理的,我就将左某给我的维护款交给续某,由续某交到某村委。我记得我收到过左某以微信和现金的方式给了我25列的道路养护款。其中我通过微信收了左某18笔共计20列的道路维护款,其余5列我是以现金的方式收的,共计25列的道路维护款,这25列道路维护款共收了37500元。左某给我的钱我都是以微信转账或现金的方式给了续某了。我以微信的方式转账给续某13列道路维护款,其余12列我是以现金的方式给的续某,25列道路维护款我代左某共给了续某37500元,不给道路维护款某村的就不会让左某他们公司拉煤的车从他们村过。
2017年某公司借用我公司租赁二十六道站台代发精煤6列,是我和某公司徐某对接的,在协商相关费用过程中我告诉徐某运输精煤上站经过某村损坏机耕路需补偿该村道路维护款1500元每列,我不清楚后来徐某有没有交道路维护款。
4、证人左某的证言。
该述称:2017年某公司与山西某公司合作外采销售,由我公司在介休铁路货车26道站台发运,当时26道站台由介休市某公司租赁使用,经与某公司协商后,我公司走26道站台发运,具体由我和某公司的赵某对接。我和赵某谈论站台费、装卸费时,赵某告诉我说因拉煤车往26道站台上站要路过某村,压毁了该村机耕路,还需要向某村交每走一列车皮1500元的道路维护款,协商好费用后,我公司便往26道开始上站发运。我们公司交了25列道路维护款。由于我不认识某村委的人,便把这项道路维护款都交个赵某,让赵某代交某村委了。大部分我以微信转账的方式给的赵某道路维护款,剩余的都是以现金的方式给的赵某道路维护款。据我计算,通过微信转了18笔共计20列,其余5列我是以现金的方式给的赵某,共计25列的道路维护款,这25列道路维护款交了37500元。我给了赵某道路维护款后,我们的车往26道上站途经某村没被拦截过。
5、证人徐某的证言。
该述称:2017年某公司对外由发运业务,需在介休市站台发运,当时26道站台由介休市某公司租赁使用,经与某公司协商后,集团业务走某公司租赁的26道站台发运,具体由我和某公司的赵某对接。我和赵某在商谈站台费的时,赵某告诉我说每走一列车皮还需交某村1500元道路维护款,因为拉煤车往26道站台上站走某村的路,压毁污染了村里的机耕路了,商量好这些费用,集团便开始往26道站台开始上站发运。2017年据我统计,集团发运了6列的业务。我交了3列4500元道路维护款,我都以现金的方式交给钮兴生了,另外3列应该是刘某交的。
6、证人刘某的证言。
该述称:我记得2017年,某公司在介休某处26道站台的发运,主要是集团的徐某负责,某公司上站发运时再由我具体负责。我接到集团的任务后联系徐某,徐某告诉我说在每走一列车皮需交某村1500元道路维护款,因为拉煤车往26道站台上站走某的路,压毁污染了村里的机耕路了,然后我陆续上站发运了3列。我和当时某村村长钮兴生是邻村,很早就认识,我在26道站台发运时,以现金的方式交给钮兴生2列的道路维护款,剩余的1列因为我和钮兴生关系好,和他打了个招呼没有交。我交了2列共计3000元道路维护款,我都以现金的方式交给钮兴生了,在某村口附近的路边给的钮兴生道路维护款。
7、证人程某的证言。
该述称:经查阅我村2016年、2017年凭证,在2016年到2017年期间共收某公司、某公司道路维护款29列,合计43500元。
(3)被告人钮兴生的供述与辩解。
该供述称:2016年底的时候,介休市某公司租赁了介休市某处26道站台发运煤,负责运输的续某与我对接并缴纳道路维护款,每走一列车皮缴1500元。交给我的道路维护款我向某村委缴了一部分,剩余的我拿上后平时日常开销花了。村委账上有3.45万是续某安排转账到某村委账户上的道路维护款,因为我只给过续某某村委的账号让缴道路维护款,没给过其他人某村委的账号让转道路维护款。我任某村委主任期间,我个人收过续某6.75万元,收过徐某和刘某现金7500元。我缴到某村委共计9000元的道路维护款,有6.6万元没交到某村委。这些钱用于我个人及家庭开支了。虽然我明知收的道路维护款应该缴村委,但是考虑到续某、徐某、刘某他们缴给我的道路维护费数额没其他人知道,也没有出具过手续。我给村委交一部分,至于是否足额交到村委没人清楚,我是村长也没人敢管我。
另查明,2020年3月18日,介休纪委监委对某村原村委主任钮兴生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初步核实,7月3日钮兴生主动到介休纪委监委投案,7月6日,介休纪委监委决定对钮兴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立案审查调查,7月7日,审查调查组工作人员口头联系钮兴生到达介休市某镇人民政府,并将其带至晋中市党纪基地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7月被告人钮兴生退缴违法所得381169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1)书证。
1、被告人的到案情况说明。
证实:2020年3月18日,介休纪委监委对某村原村委主任钮兴生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初步核实,7月3日钮兴生主动到介休纪委监委投案,7月6日,介休纪委监委决定对钮兴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立案审查调查,7月7日,审查调查组工作人员口头联系钮兴生到达介休市某镇人民政府,并将其带至晋中市党纪基地采取留置措施。
2、监察委来访登记表。
证实:钮兴生到介休纪委称要主动投案并交代问题。
3、被告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证实:截止2020年6月2日,未发现钮兴生在辖区有违法犯罪记录。
4、暂予扣留封存涉案财物登记表、缴款凭证,
证实:暂扣被告人钮兴生违法所得381169元。
5、被告人的认罪认罚具结书。
证实: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钮兴生在担任介休市某镇某村民委员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共计315169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并利用职务便利,将介休市某镇某村民委员会所有的6.6万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钮兴生的犯罪事实属实,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钮兴生一人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钮兴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钮兴生主动投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钮兴生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对被告人钮兴生可酌情从轻处罚。经查,某村委会给李某出具收款收据的收款金额为25.6万元,折抵于彦斌的工程款也是25.6万元,根据被告人与于某之间约定的收受贿赂款的方式,销售该套房后被告人仅支付了于某22万元,剩余的款项均作为贿赂财物,被告人私自决定给李某优惠1.6万元相当于被告人让利与李某,该1.6万应认定为被告人收受的贿赂财物,故本院对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应将给李某优惠的1.6万元从收受贿赂的金额中予以核减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经查,介休市永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具有评估资质,评估程序合法,其对位于某镇某村西的煤场的七间平房的砖墙砌体价值的评估意见应予采信并作为定案证据,故对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修建七间平房砖墙砌体价格应以总价为32500元计算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索取冯某的6.67万元应按照犯罪未遂处理的辩护意见,与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经查,被告人侵占道路维护款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本院对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应对道路维护款现金交付情节进行调查核实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已退缴全部涉案款项、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有较好的认罪和悔罪态度的辩护意见,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退缴在案的被告人钮兴生的非法所得315169元,应予没收,上缴国库。退缴在案的被告人钮兴生的非法所得66000元,应发还被害单位介休市某镇某村民委员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有期徒刑一日,被告人因本案被留置三十日,应折抵刑期三十日。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被刑事拘留五日,应折抵刑期五日。依据《2022世界杯竞猜官网》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2022世界杯竞猜官网》第四十四条第三款、《2022世界杯竞猜官网》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八条、《2022世界杯竞猜官网》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钮兴生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留置的,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刑期三十五日,即自2020年12月10日起至2022年5月5日止。)
二、退缴在案的被告人钮兴生的非法所得66000元,发还被害单位介休市某镇某村民委员会。
三、退缴在案的被告人钮兴生的非法所得315169元,应予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谦伟
人民陪审员: 李艳青
人民陪审员: 刘鹏浩
二O二O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闫慧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