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学存职务侵占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14 18:13

  案由 :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刘学存职务侵占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0)鲁13刑终634号

  原公诉机关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学存,男,1980年5月20日出生于山东省兰陵县,汉族,小学文化,现住兰陵县。2000年12月8日被苍山县(今兰陵县)人民法院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26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9年11月22日涉嫌犯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兰陵县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1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陵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洋,山东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学存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20年9月30日作出(2020)鲁1324刑初30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学存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查明,2011年5月至2018年4月份,被告人刘学存担任兰陵县苍山街道上砚台岭村村委主任以及主持村务工作期间,该村账目显示收支平衡。后经审计,侦查机关核实被告人刘学存利用管理本村集体账目、现金的职务便利,通过虚列支出、重复报账的方式侵占集体财产共计651386.2元,其中2017年6月份,朱贵法在给村里帮忙整理新路基时,刘学存共支付给其费用35650元,该村在2017年8月2号凭证中漏记票据31000元,实际应计入35650元,应从其犯罪总额中予以扣除,被告人刘学存侵占集体财产共计622186.2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1年至2015年,上砚台村村委共计修路、拓宽、整平公路5次,且均在该村账目中列明支出情况。2015年12月,被告人刘学存安排同村村民刘某1、刘某2、刘某3、刘某4四人开具税票,以修路工程款的名义计入账目,从上砚台岭村集体账目中列支修路工程款99900元,修路买税票1026.2元,合计100926.2元,刘学存拒不说明该钱款去向。

  二、2012年8、9月,上砚台村村委修缮该村到中东柞村道路两旁的排水渠,由同村村民谭某承包施工。2012年12月,在工程结束时,刘学存在村集体账目中以修渠道用料用机械等各项费用的名义列支289860元,除向谭某支付工程款188000元外,又向其本人、谭某、徐某1三人发放补助款各17000元,剩余50860元被刘学存私自侵占。后刘学存又于2017年3月在村集体账目中以付谭某村委至中东柞路段水渠及坡道的名义重复列支289400元,合计侵占340260元,刘学存拒不说明上述钱款去向。

  三、2012年9月,上砚台岭村实施公路网格化项目,同时加修上砚台岭村中心街到该村村委办公室东侧的道路一条,除上级拨款外,刘学存以上砚台岭村委以村至中东柞道路政府拨款不足村委补款的名义在该村集体账目中列支,并由谭某支付施工方徐某2工程款77700元。后刘学存又于2014年12月以网化公路支付谭某款的名义在该村集体账目中列支76000元,刘学存拒不说明上述钱款去向。

  四、2011年9月19日,刘学存从兰陵县苍山街道(原贾庄乡)人民政府经管站以支付徐友利垫付的社会抚养费及腿伤补助,退回13户建房款的名义支取49000元,实际支付徐友利32560元,同时由镇经管站退回13户建房款16440元。

  后刘学存又于2014年12月以村委归还徐友利借款的名义在该村集体账目中列支32560元,于2017年3月以退回村民建房款的名义列支16440元;又于2017年3月以付徐友利腿伤补助及垫付抚养费的名义列支49000元,合计98000元,刘学存拒不说明上述钱款去向。

  五、2015年、2016年期间,上砚台岭村修缮村内道路,期间多次使用左玉太的一台钩机。2017年3月,刘学存以修路用挖掘机的名义在该村集体账目中列支38000元,并实际支付左玉太,同时将左玉太、林青云开具发票的“发票联”作为附件记入账目。

  2017年8月,刘学存又以机械费用的名义在该村集体账目中列支38000元,并将左玉太、林青云开具发票的“记账联”作为附件记入账目,刘学存拒不说明上述钱款去向。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并确认的证人徐某1、阚某、杨某、赵某、刘某1、刘某2、刘某3、刘某4、谭某、徐某2、宋某等人的证言,上砚台岭村村委记账凭证及附件,抓获经过、移送案件通知书、兰陵县监察委员会立案决定书各一份、苍山街道党工委组织办公室2019年12月11日出具证明一份、户籍信息一份、前科查询证明、罪犯档案资料、苍山县人民法院(2000)苍刑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书各一份、公安机关出具的立案决定书、传唤证、拘留证、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等材料、审计报告,被告人刘学存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学存在担任兰陵县苍山街道上砚台岭村村委主任,主持村务工作期间,利用管理村集体资金、账目的便利,通过重复列支的方式侵吞集体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其于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对其从重处罚。依照《2022世界杯竞猜官网》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以被告人刘学存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依法追缴被告人刘学存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十二万二千一百八十六元二角返还给兰陵县苍山街道上砚台岭村村民委员会。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学存以“原审判决认定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错误、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提出“原审判决认定的第一、二、三、五起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学存在担任兰陵县苍山街道上砚台岭村村委主任主持村务工作期间,利用管理村集体资金、账目的便利,通过重复列支的方式侵吞集体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其于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对其从重处罚。

  对于上诉人刘学存所提“原审判决认定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错误、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审判决认定的第一、二、三、五起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根据证人徐某1、谭某等人的证言、上砚台岭村日记账、记账凭证等书证以及上诉人刘学存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上诉人刘学存任职本村村委主任期间,村委账目及现金均由其管理并支配使用,其虚列开支,重复报账,支取钱款,利用职务便利侵吞集体财产占为己有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前述上诉理由及相关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2022世界杯竞猜官网》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