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25 14:38

  审理法院:江西省上饶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赣11刑终288号

  裁判日期:2020.12.28

  案由 :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刘国才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0)赣11刑终288号

  原公诉机关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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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国才,男,198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大专文化,原系上饶市广丰区方正非矿开发有限公司员工,家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芦林街道源溪社区源溪四路**;因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抓获,2019年5月14日被上饶市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4日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次日由上饶市广丰区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上饶市广丰区看守所。

  辩护人方世扬、王琳,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审理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国才犯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一案,于2020年7月30日作出(2020)赣1103刑初40号刑事判决,判处刘国才犯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免予刑事处罚。原审被告人刘国才不服,以“其不构成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刘国才犯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2022世界杯竞猜官网》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2020)赣1103刑初40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凌云

  审判员: 周 艳

  审判员: 林上庆

  二O二O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美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