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敏敏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5-11 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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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抗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戴敏敏,女,196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专技五级,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现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因本案于2019年6月27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3日被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2月27日被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黄家焱,福建金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车闽健,福建天衡联合(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戴敏敏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一案,于2020年5月28日作出(2020)闽0802刑初11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戴敏敏提出上诉,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龙岩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1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岩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罗丽雯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戴敏敏及其辩护人黄家焱、车闽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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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审判决认定:2004年至2015年,被告人戴敏敏在任职市直机关幼儿园园长期间,由其亲属担任法定代表人,组织市直机关幼儿园教职员工和其他人员入股,在龙岩市新罗区先后兴办龙岩市××(法定代表人系戴敏敏母亲蔡某,2018年停办)、龙岩市新罗区金圣安学园(法定代表人系戴敏敏丈夫毕某,园长葛佩英,2015年停办)、龙岩市新罗区利来幼儿园(法定代表人系戴敏敏母亲蔡某,2014年停办)、龙岩市新罗区香樟亲子园(法定代表人系戴敏敏母亲蔡某,园长兰一刚,2015年停办)四个亲子园,由被告人戴敏敏负责日常管理经营。龙岩市新罗区利来幼儿园、龙岩市香樟亲子园共用一个对公收款账户(账号1410××××4836),龙岩市新罗区花之海婴幼儿学园、龙岩市新罗区金圣安学园共用一个对公收款账户(账号1410××××5381),王某(另案处理)任会计,黄某(另案处理)任出纳,会计建立总账、明细账、账务凭证,出纳保管现金和银行流水账。

  2012年暑假,经被告人戴敏敏同意,由黄某、王某经手将2010年度、2011年度利来幼儿园、香樟亲子园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销毁,金额计4040770.94元。

  2019年1月22日,被告人戴敏敏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到案经过,香樟亲子园、利来幼儿园、花之海婴幼儿学园、金圣安学园相关办学许可证等材料,收入情况表、电子打印账,龙岩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龙岩市市直机关幼儿园、利来幼儿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相关民事诉讼材料,香樟亲子园、利来幼儿园、花之海婴幼儿学园、金圣安学园存款日记账,对公账户流水、审计报告,蔡某的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等书证,证人王某、黄某、毕某、雷某、池某、罗某、朱某、葛某、廖某的证言,被告人戴敏敏的历次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戴敏敏伙同他人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金额计4040770.94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被告人戴敏敏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向办案机关投案,是自动投案,但在此期间被告人戴敏敏并未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被告人戴敏敏自愿认罪认罚,依照《2022世界杯竞猜官网》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2022世界杯竞猜官网》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戴敏敏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上诉人戴敏敏上诉称:1、上诉人从未实施和授意、指使、强令他人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行为,授意、指使、强令黄某、王某销毁利来幼儿园及香樟幼儿园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并非是上诉人,一审认定经上诉人同意的证据不足,最多认定为未实施制止行为。2、上诉人及王某在有关部门谈话时制作的谈话笔录在本案中不能作为证据使用。3、一审认罪认罚并非上诉人的本意,系出于无奈。4、即便上诉人因未制止他人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这一行为被认定为犯罪行为,对上诉人处以刑罚亦明显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上诉人自1976年参加工作以来,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先后获得各种荣誉,因法律意识不足,未对张颐等人的行为予以制止,虽然存在错误,但从过错程度来看,明显较为轻微,从造成后果看,未造成国家的损失、亦未造成他人权益受到损失。请求二审法院给上诉人一个机会,对上诉人予以免于刑事处罚。

  辩护人黄家焱认为:1、一审认定经上诉人同意,由黄某、王某销毁利来幼儿园、香樟亲子园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上诉人戴敏敏既不是法定代表人,也不是主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不符合犯罪的主体条件。3、上诉人没有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犯罪动机和目的。综上,上诉人戴敏敏应改判无罪。

  辩护人车闽健认为:虽然不排除上诉人是管理者、大股东,但不能因其是管理者、大股东就推定上诉人同意销毁,应当查明事实。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抗诉及龙岩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原审被告人戴敏敏在一审期间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判决时得到依法从宽处理,在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以否认犯罪事实的理由提出上诉,明显违背了诉讼诚信原则,原审判决从宽处罚的法律依据已失去,系量刑不当。同时,原审被告人拒不认罪,无悔罪表现,依法不适用缓刑,并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戴敏敏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的事实清楚,据以定案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上诉人戴敏敏伙同他人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金额计4040770.94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根据上诉人戴敏敏的供述及证人王某、黄某等人的证言可以证实,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系经上诉人戴敏敏的同意;虽然上诉人戴敏敏并非幼儿园的法定责任人,但相关的证据足以证实上诉人戴敏敏系事实上的控制和管理人,应当作为直接责任人对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后果承担责任;刑事立案前相关部门合规调查所取得的笔录,依法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虽然一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戴敏敏认罪认罚,一审法院依据认罪认罚具结书中的量刑建议作出判决,而上诉人戴敏敏在判决后又提出上诉,可能违背诚信原则,但上诉人戴敏敏并不能因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而丧失刑事诉讼法所赋予的上诉权利,且综合全案来看,上诉人戴敏敏提出上诉的最终真实意图是希望二审考虑其工作44年,快退休了,能让其保留公职,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根据上诉人戴敏敏在一审中的认罪认罚态度,所作出的量刑适当,上诉人戴敏敏及其辩护人的诉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依据《2022世界杯竞猜官网》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