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鸽、黄静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5-11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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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新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鸽,女,汉族,1991年10月29日出生,高中文化程度,住新安县。因涉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经新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4日被新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吕小慧,河南长顾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

  被告人黄静,女,汉族,1986年11月9日出生,高中文化程度,住新安县。因涉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经新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3日被新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郭莹,河南长顾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

  新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二部刑诉[2020]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鸽、黄静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玉红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鸽及辩护人吕小慧,被告人黄静及辩护人郭莹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底,被告人董鸽在担任郑州海洋不动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新安分公司财务人员期间,接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周俊玲(已判决)的指使,伙同该公司员工黄静将该公司账目烧毁,所烧毁账目包含公司成立以来至案发前吸收的45名客户1727万元存款合同、收据、收支流水账册等会计凭证。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出示了被告人董鸽、黄静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周俊玲、郭某等人的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鸽伙同黄静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公司会计凭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2022世界杯竞猜官网》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董鸽有期徒刑两年到三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董鸽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定性没有异议,认为被告人系从犯,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应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定性没有异议,认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系从犯,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应从轻、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

  经依法审理查明:2014年底,被告人董鸽在担任郑州海洋不动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新安分公司财务人员期间,接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周俊玲的指使,伙同公司员工黄静将该公司账目烧毁,所烧毁账目包含公司成立以来至案发前吸收的45名客户1727万元存款合同、收据、收支流水账册等会计凭证。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董鸽在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告人董鸽、黄静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周俊玲、郭某、胡某等人的证言,到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相关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鸽伙同黄静故意销毁郑州海洋不动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新安分公司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董鸽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黄静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辩护人认为黄静系自首的意见不予采纳。二被告人均认罪悔罪,可从轻处罚。本案被告人虽是受周俊玲指使,但二被告人是销毁会计凭证的直接实施者,不宜认定为从犯,故辩护人认为从犯的意见不予采纳,但在本案的共同犯罪中董鸽作用大于黄静。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2022世界杯竞猜官网》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二十五条及《2022世界杯竞猜官网》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董鸽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缓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黄静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靳利君

  审 判 员: 娄闪闪

  人民陪审员: 赵 瑞

  二O二O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许 桢